1. 参赛项目必须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建筑物(香港境外楼宇分类组别除外)。
  2. 参赛项目并没有大小和费用限制。
  3. 整个参赛项目必须于列于参加表格提名资格内的期间完成,并获得相关机构发出的证明书。
  4. 仅部份完成的项目将不会被接纳,除非该项目为分期项目,而已完成部分是一明显完整的个别楼宇。
  5. 参赛队伍可自行选择参加任何奖项类别,但须得到筹委会的最后批准。
  6. 所有从未于历届优质建筑大奖中获得任何奖项(包含优异奖项)的项目均可以参选。
  7. 参赛队伍可同时以不同的项目参赛,不同的参赛项目必须分别缴交报名费用。

注:

  • 筹委会保留决定参赛资格的最终权力。
  • 如评审委员会认为参选项目没有达到获奖的资格,筹委会将保留不颁发奖项的权利。
  • 入围的参赛队伍须要向评审委员会作出项目介绍。
  • 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为最终的决定。
 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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