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參賽項目必須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建築物(香港境外樓宇分類組別除外)。
  2. 參賽項目並沒有大小和費用限制。
  3. 整個參賽項目必須於列於參加表格提名資格內的期間完成,並獲得相關機構發出的證明書。
  4. 只有部份完成的項目將不會被接納,除非該項目為分期項目,而已完成部分是一明顯完整的個別樓宇。
  5. 參賽隊伍可自行選擇參加任何獎項類別,但須得到籌委會的最後批准。
  6. 所有從未於歷屆優質建築大獎中獲得任何獎項(包括優異獎項)的項目均可以參選。
  7. 參賽隊伍可同時以不同的項目參賽,不同的參賽項目必須分別繳交報名費用。

註:

  • 籌委會保留決定參賽資格的最終權力。
  • 如評審委員會認為參選項目沒有達到獲獎的資格,籌委會將保留不頒發獎項的權利。
  • 入圍的參賽隊伍須要向評審委員會作出項目介紹。
  • 評審委員會的決定為最終的決定。
 


 
2007-2008©版權為優質建築大獎所有,未經許可,不得轉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