Back to Top
參加資格  
  1. 參賽項目必須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建築物(境外建築項目除外)。
  2. 整個參賽項目必須於參加表格提名資格內的期間完成,並獲得相關機構發出的證明書。
  3. 只有部份完成的項目將不會被接納,除非該項目為分期項目,而已完成部分是一明顯完整的個別樓宇。
  4. 參賽隊伍可自行選擇參加任何參賽類別,但須得到2016年度優質建築大獎籌委會的最後批准。
  5. 參賽隊伍不能自行選擇參與優質卓越大獎,該獎項級別只會由評審委員會最終選出。
  6. 所有從未報名參與歷屆優質建築大獎的項目均可以參選。
  7. 參賽隊伍中需有最少一間以香港為基地的公司參與提名建築項目。
  8. 2016年度優質建築大獎籌委會保留決定參賽資格的最終權力。
  9. 如評審委員會認為參選項目沒有達到獲獎的資格,2016年度優質建築大獎籌委會將保留不頒發獎項的權利。
  10. 獲2016年度優質建築大獎籌委會選出的參賽隊伍須向評審委員會進行匯報。
  11. 評審委員會的決定為最終決定。